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献血法》和《上海市献血法条例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教职工义务献血的有关规定。
一、组织领导
由校党总支、工会、人事干部、卫生教师组成学校献血工作小组,负责教职工的献血工作。
二、献血对象:
1、 年满20周岁——55周岁的本校教职员工。
2、 每年献血首先安排无献血史的教职员工。
3、 根据献血办公室的《献血体检参考标准》规定,如暂不符合献血条例的必须参加下次体检,时间间隔为一年,排名在前。
4、 凡符合献血体格检查标准的教职员工,按照《上海市公民献血条例》第十六条履行献血义务,体检和献血当日,因病和特殊情况,不能参加献血者,须经领导同意,改日重新安排体检和献血,履行义务。
5、 献血奖励
(1) 按规定履行献血义务的教职员工凭《献血证》用血。
(2) 营养费若干
(3) 参加次年教育工会的暑期疗养(无特殊原因缺席疗养者,将视作主动放弃。)
6、 关于不履行义务献血的处理
自觉参加义务献血是教师师德的体现,对于拒绝参加献血体检、在献血体检中有作假行为或体检合格拒不履行献血义务的教职员工,依据《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》由学校校务会讨论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。在评优评先、晋级评聘等工作中实行“一票否决”。
学校献血工会小组
2015年1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