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进一步健全学校管理,完善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方案,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,提高班组文明建设水平,对教职工考勤、请假作如下规定:
一、考勤管理部分
(一)作息规定
1、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要求,工作时间为7:45至16:15,其中含午餐时间半小时。实习班主任工作时间,根据招生就业办相关规定。
2、管理人员、专业组长、教研组长、班主任及处室教职工实行坐班制。
3、任课教师原则上实行坐班制。如有困难,可以于学期初始第一周内向人事室提出不坐班申请,一学期申请一次。此项申请需经校长室批准后生效。
4、凡经批准的不坐班教师,属于自动放弃与坐班制相关的月度全勤奖、学期考核奖等绩效工资。
5、凡经批准的不坐班教师,仍须参加教工大会、教师大会、专业组活动、教研组活动、党员组织生活等全员性活动,如无故缺席按相关规定处理。
(二)刷卡考勤
1、履行坐班制的教职工须自觉刷卡考勤,不得请人代刷。发现违规,一次扣除50元。
2、如因故没有刷卡记录,由本人申报或举证。如不能提供有效证明,按无故缺勤处理。
(三)迟到早退的处理
1、以月度为单位,迟到在三次以内,每次不超过半小时,不作处理。超过半小时的按迟到处理,每次按30元扣除。
2、迟到超过三次以后,每次按30元扣除。
3、早退在半小时之内,每次按30元扣除。
4、迟到、早退如超过半小时,在一小时之内的,每次按50元扣除。
5、迟到、早退如超过一小时,按无故缺勤半天处理。
(四)无故缺勤的处理
1、教职工因无故缺勤而造成一定后果的,按后果大小决定扣除相应的绩效工资。
2、缺勤半天,扣除100元。缺勤一天,扣除200元。
(五)教师上课迟到及缺课的处理
教师上课迟到及无故缺课,按教学事故处理。具体内容,见学校教学常规管理相关文件。
(六)个别情况的处理
1、因台风、交通故障等不可抗因素无法准时上班的,须立即电告相关领导,事后提供相关证明或说明,不作迟到或缺勤处理。
2、因病需定期专家门诊或预约就诊的,须提前告知相关领导,事后提供就诊病历,不作缺勤处理。
二、请假管理部分
(一)请假制度
1、公假:应履行请假手续,须持书面通知与相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。
2、事假:应履行请假手续,填写请假单,报相关部门批准。
3、病假:凡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需休息的,须持医院病情证明。
4、产假(含首次人工流产):按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执行。
5、婚假:须至少提前一周报相关部门备案。教职工本人符合法定年龄结婚的享有3天假期;男满25周岁初婚,女满23周岁初婚另享有7天晚婚假。
6、丧假:须事前报相关部门备案。教职工父母、子女或配偶死亡,户口在市(区)的为3天;公婆、岳父母死亡,在市(区)的为1—3天。外省市的可根据路程给予一定的路程假。
7、探亲假:凡符合国家有关享受探亲条件者,应安排在国定假期和寒暑假进行,并报相关部门备案。需出国探亲者,可按上级有关文件参照执行。
8、假期外出报告制度:假期中,教职工因公、因私外出或出境,均须向相关部门及人事室报告备案。
(二)审批权限
1、请假1天的审批权限:职工,由处室主任批准;任课教师,由教务处负责教学常规的主任批准;班主任,由德育主任及教务处负责教学常规的主任共同批准;处室主任,由分管校长批准。
2、请假2-3天的审批权限:职工和教师,逐级上报并由分管校长批准;处室主任,由校长批准。
3、请假3天以上的审批权限:须逐级上报,经校长室批准。
(三)审批手续
1、请假人应填写请假条,出具相关证明报批。
2、遇急病或特殊情况,须立即电告相关领导或委托他人请假。事后本人应及时办理补假手续,并说明缘由。
3、事先不办理请假手续而不上班或请假后超假者(不及时办理续假手续),原则上作旷工处理。
(四)请假期间的待遇
1、产假期间学校停发工资,由社保机构发放生育等津贴。
2、婚、丧假:在规定期限内不扣,超过期限的根据超期原因按实扣除。
3、病、事假:
(1)教师按实际缺课数扣除课时工资及相关津贴。
(2)职工按实际缺勤天数扣除岗位工资及相关津贴。
(3)一学期凡累计满5天(一个工作周),扣除学期考核奖的5%,凡累计满10天(两个工作周),扣除学期考核奖的10%,以此类推。
(4)一学期凡累计天数超过学期周数一半的,学期考核降为C档,再扣除相应数额的考核奖。
4、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教工大会、教师大会、专业组活动、教研组活动及学校规定的各种会议、活动的,缺席一次,扣除绩效工资50元。因公缺席者,须提供相关书面证明。
5、连续病假6个月,连续工龄在5年以下者基本工资打6折,连续工龄5—10年者基本工资打7折,连续工龄10年以上者基本工资打8折。
(五)病事假考勤统计
1、教职工的病事假考勤以月度为单位统计,截止期为每月20日,如因双休日或国定假日顺延。采取个人申报和部门统计相结合的办法。
2、相关部门负责人须于每月22日上报考勤汇总表,如因双休日或国定假日顺延,不得贻误。
三、备注
本规定自2013年9月2日起试行,解释权归校长室。个别条款将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。
二○一三年八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