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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商贸旅游学校工会人事争议调解制度
发布日期:2021-01-02    发布人:商贸旅游学校

一、总则

第一条

为了妥善处理学校的人事争议,保障学校和职工的合法权益,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,发展良好的聘用关系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

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(下简称调解委员会)是在教代会领导下,相对独立的依法调解本校人事争议的群众性组织。

二、调解委员会人员构成

第三条

学校行政代表

学校工会代表

学校教职工代表

第四条

调解委员会由七人组成,其中一名是调解委员会主任。

第五条

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校工会,负责日常工作。

第六条

学校行政应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。

三、主要职责

第七条

受理本学校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。

第八条

做好人事争议的预防工作,协调行政和教职工履行聘用合同。

第九条

协助行政做好违纪教职工的教育工作。

第十条

宣传相关政策,提高教职工的法制观念。

第十一条

接受当地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,承办仲裁委员会委托的事项。

第十二条

调解委员会应认真审阅申请书,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,调查核实,收集证据,并充分讨论形成意见,再行调解。

四、调解程序

第十三条

当事人申请调解,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,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。

第十四条

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书后,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,对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,应做好记录,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。

第十五条

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,对不受理的,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。

第十六条

发生人事争议的教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的,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,应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。

第十七条

调解前应先将时间、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。

第十八条

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活动,但调解委员会成员不能作为任何一方的代理人。

第十九条

主持调解,应有调解委员会指定两人以上进行,调解必须遵守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,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。

第二十条

调解时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,并做好详细记录,同时,宣传有关政策法律,促使当事人双方相互谅解,达成协议。

第二十一条

调解达成协议的,双方当事人、调解人都要签字(盖章),并加盖调解委员会的印章。调解委员会应督促双方当事人严格执行。调解未达成协议的,也应由调解人记录在案。

第二十二条

调解委员会应在当事人填写《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》之日起三十日结案,到期未结案的,应当视为调解不成。

第二十三条

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达成协议或协议不成的,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。

五、调解回避制度

第二十四条

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,要求其回避:

1、是人事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;

2、与人事争议有厉害关系的。

第二十五条

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及时做出决定,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。调解委员会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,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,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。

六、附则

本制度的有关条款如遇同国家法律、法规相冲突时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为准。

上海市商贸旅游学校工会

2015.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