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总则
第一条
为了妥善处理学校的人事争议,保障学校和职工的合法权益,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,发展良好的聘用关系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
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(下简称调解委员会)是在教代会领导下,相对独立的依法调解本校人事争议的群众性组织。
二、调解委员会人员构成
第三条
学校行政代表
学校工会代表
学校教职工代表
第四条
调解委员会由七人组成,其中一名是调解委员会主任。
第五条
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校工会,负责日常工作。
第六条
学校行政应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。
三、主要职责
第七条
受理本学校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。
第八条
做好人事争议的预防工作,协调行政和教职工履行聘用合同。
第九条
协助行政做好违纪教职工的教育工作。
第十条
宣传相关政策,提高教职工的法制观念。
第十一条
接受当地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,承办仲裁委员会委托的事项。
第十二条
调解委员会应认真审阅申请书,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,调查核实,收集证据,并充分讨论形成意见,再行调解。
四、调解程序
第十三条
当事人申请调解,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,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。
第十四条
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书后,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,对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,应做好记录,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。
第十五条
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,对不受理的,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。
第十六条
发生人事争议的教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的,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,应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。
第十七条
调解前应先将时间、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。
第十八条
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活动,但调解委员会成员不能作为任何一方的代理人。
第十九条
主持调解,应有调解委员会指定两人以上进行,调解必须遵守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,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。
第二十条
调解时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,并做好详细记录,同时,宣传有关政策法律,促使当事人双方相互谅解,达成协议。
第二十一条
调解达成协议的,双方当事人、调解人都要签字(盖章),并加盖调解委员会的印章。调解委员会应督促双方当事人严格执行。调解未达成协议的,也应由调解人记录在案。
第二十二条
调解委员会应在当事人填写《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》之日起三十日结案,到期未结案的,应当视为调解不成。
第二十三条
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达成协议或协议不成的,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。
五、调解回避制度
第二十四条
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,要求其回避:
1、是人事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;
2、与人事争议有厉害关系的。
第二十五条
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及时做出决定,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。调解委员会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,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,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。
六、附则
本制度的有关条款如遇同国家法律、法规相冲突时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为准。
上海市商贸旅游学校工会
2015.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