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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教学工作4-12-45】上海市商贸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制度
发布日期:2016-01-13    发布人:商贸旅游学校
     为全面推进我校使用语言文字的标准化、规范化,依据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《黄浦区语言文字工作规划》,结合我校语言文字工作实际情况,制定如下制度:
一、宣传、贯彻、落实《中华民族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,提高广大教职员工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国家意识、法律意识、现代意识,面向全校全面推广国家通用的普通话(以《汉语拼音方案》为准),推行规范汉字(以《汉字简化方案》为准)。 
二、形成长效管理机制,建立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并使之成为常设机构,充分发挥其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管理监督作用,明确各自工作职责,有检查和改进措施。
三、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常规工作,每学期制定语言文字工作计划,按期检查评估,写出年度总结。积极派出人员参加“语言文字测试员”|“汉字应用水平测试辅导员”等相关培训,并有计划地组织教职工普通话培训和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化竞赛活动。
四、学校将普通话合格作为聘用、录用教师条件之一,实行教职工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,不合格者不能上岗,不予聘任。在职教师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,语文教师必须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。
五、建立教师使用规范语言文字评比制度,制定语言文字工作奖惩制度,将有关要求纳入校规、教学管理、教学规定、教职工的评优、评职、晋级、教师业务考核及学生评优制度。
六、充分重视推广普通话的宣传工作,创建规范、健康的校园语言文字应用环境和校园宣传阵地,努力营造"人人讲好普通话,个个写好规范字"的良好氛围。发挥校园广播站和校园橱窗的语言文字宣传示范作用,在校园内张贴宣传《语言文字法》及其它宣传材料,设立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永久性宣传栏,在办公楼、教学楼内、走廊等处设立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标语牌、宣传牌,班级黑板报定期开办"说普通话,写规范字"语言文字宣传专栏。
 七、建立健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档案,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。加强学校语言文字档案管理工作,做到标准化、制度化、规范化。学校公文、教师教案、讲义、课件、板书、试卷、批语、评语以及学生作业等必须用规范汉字,学校刊物,橱窗、墙报、校训、班训、标语牌匾、以及校园网、校内通知、布告栏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。
八、将普通话作为校园语言、教学语言,学校所有会议的发言、教师的课堂教学、学生的课上回答问题一律须用普通话。积极参加并精心组织每年的"推普周"活动,做到活动前安排计划,活动中积累资料,活动结束后写好总结。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竞赛,如普通话朗读比赛、演讲、辩论赛、征文、主题班会等,搞好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,提高师生对语言文字的重视程度。
 九、学校将“语言文字规范化”纳入教育教学要求,开设“口语交际必修课”、“书法”社团课,作为素质教育、学校管理检查评价的内容,措施到位,制度健全,认真落实检查。
十、 依据“以训保测,以测促训”方针,建立 “中职生普通话水平测试”长效辅导、监督机制,以保证本校学生“普通话水平测试”的参测率和通过率。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上海市商贸旅游学校 语言文字工作组